(2017)川1703执8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与沈小兵、林纹汉、张宇、何飞追缴违法所得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沈小兵,林纹汉,张宇,何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845号之一申请人: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地址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沈小兵,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25日,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林纹汉,男,汉族,生于1989年12月18日,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张宇,男性,汉族,生于1986年11月3日,住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何飞,男,汉族,生于1988年8月3日,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7年5月22日的(2017)川1703刑初40号刑事判决,该案于2017年8月3日以(2017)川1703执845号执行立案。本院分别于2017年3月23日、2017年4月19日以(2017)川1703刑初40号刑事裁定书查封了抵押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宇名下的位于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x号住房、x号住房、x号商业用房,x号商业用房;位于北市京房山区x号住房。四川恒大国源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对上述抵押物分别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2772.0029万元、242.4408万元。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将《房地产估价报告》分别送达给四个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抵押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宇名下的位于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x号住房、x号住房;x号商业用房,x号商业用房。二、拍卖抵押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宇名下的位于北市京房山区x号住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友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