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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81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市支行与许秀梅、候信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市支行,许秀梅,候信池,魏朝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81民初119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市支行,住所地靖西市新靖镇城中路延长线50米大道靖西环球商业中心A12-17号商铺。负责人:李政,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岑行健,该支行行长助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宁,该支行资产保全岗。被告:许秀梅,女,1983年5月14日生,壮族,农民,住靖西市。被告:候信池,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广西横县。被告:魏朝文,男,1968年1月1日出生,壮族,教师,住靖西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市支行与被告许秀梅、候信池、魏朝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2017年9月27日,原告以被告已自觉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还款流水清单,证实了被告已经还清借款。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没有侵害到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陆忠保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