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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执恢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4-11

案件名称

盛泰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华斌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泰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华斌轮胎有限公司,鲍向贇,陈丹萍,鲍先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执恢161号申请执行人:盛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西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宋士德,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华斌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进港路1121号。法定代表人:鲍向贇,总经理。被执行人:鲍向贇,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宁波市北仑华斌轮胎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浙江省天台县。被执行人:陈丹萍,女,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执行人:鲍先柿,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盛泰集团有限公司与鲍先柿、鲍向赟、陈丹萍、宁波市北仑华斌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鲍先柿、鲍向赟、陈丹萍、宁波市北仑华斌轮胎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被执行人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鲍先柿、鲍向赟、陈丹萍、宁波市北仑华斌轮胎有限公司未主动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鲍先柿、鲍向赟、陈丹萍、宁波市北仑华斌轮胎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鲍先柿、鲍向赟、陈丹萍、宁波市北仑华斌轮胎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到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鲍先柿、鲍向赟、陈丹萍、宁波市北仑华斌轮胎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到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华斌轮胎有限公司名下设备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无设备登记。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华斌轮胎有限公司已不经营,被执行人鲍先柿、鲍向赟、陈丹萍已联系不上,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鲍先柿、鲍向赟、陈丹萍移交到公安机关协助拘留,但至今未查到找被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约谈申请人盛泰集团有限公司告知本案具体的执行过程,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华斌轮胎有限公司、鲍先柿、鲍向赟、陈丹萍名下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盛泰集团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华斌轮胎有限公司、鲍先柿、鲍向赟、陈丹萍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盛泰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的调查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试行)》第1条、第2条、第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彦松审判员  张庆彬审判员  周爱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袁 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