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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执9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铁道支行与孟兆华、山西雅典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铁道支行,孟兆华,山西雅典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02执9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铁道支行,地址晋中市榆次区顺城东街12号。被执行人孟兆华,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晋中市榆社县。被执行人山西雅典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旱西关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铁道支行与被执行人孟兆华、山西雅典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榆民北关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1424元及相应利息和各项费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7月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17年7月1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工商等登记信息。3、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7年10月9日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海斌审判员  侯吉昌审判员  王堉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瑞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