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勒邦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勒邦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41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勒邦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练塘路588弄15号1幢1层B区106室。法定代表人:谢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240号。法定代表人:张伟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上海勒邦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勒邦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执行款30.668375万元。在法定执结期限内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长青审判员 黄雄剑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蒲春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