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38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罪犯包建亚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包建亚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3836号罪犯包建亚,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吴江刑二初字第03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包建亚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19年5月11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追缴未退出的违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2日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苏01刑更440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包建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1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7年8月14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包建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包建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以来,罪犯包建亚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二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性判项履行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包建亚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予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包建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红审判员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