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民初35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黄艳群与四川省仁寿县双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艳群,四川省仁寿县双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功,廖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2民初3567号原告:黄艳群,女,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建军,四川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仁寿县双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仁寿县文林镇滨河路上段。法定代表人:田学良。被告:成功,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廖钧,女,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碧英,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艳群与被告四川省仁寿县双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功、廖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黄艳群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艳群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艳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黄艳群负担。审判员 彭世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青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