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执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华锋正通有限公司、福建陶金峰新材料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锋正通有限公司,福建陶金峰新材料有限公司,泰宁县三友竹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执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华锋正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沙田安平街6号新贸中心B座1309室。法定代表人:张晓琳,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杰,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练茂荣,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陶金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泰宁县上青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15602495-7。法定代表人:张仙平。被执行人:泰宁县三友竹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泰宁县朱口镇王公桥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9836339-5。法定代表人:张仙平。申请执行人华锋正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陶金峰新材料有限公司、泰宁县三友竹业开发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闽04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闽04执59号。生效判决华锋正通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福建陶金峰新材料有限公司、泰宁县三友竹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而本案的抵押物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华锋正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福建泰宁南方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福建陶金峰新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泰宁县三友竹业开发有限公司国内涉外仲裁裁决一案[(2016)闽04执661]号(?javascript:void(4)”o”审判?)案件抵押物相同,均由该案进行处置。现申请执行人华锋正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其以在另案中福建陶金峰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泰宁县杉城镇工业路的厂房和土地拍卖成交,泰宁县三友竹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泰宁县朱口镇王公桥的厂房及土地处在拍卖变卖阶段,处理的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另案为由,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华锋正通有限公司终结本案的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闽04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群生审 判 员 吴青华代理审判员 黄种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詹文婷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