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汪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2063号原告:汪某,男,汉族,农民,住宁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军,宁陵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女,汉族,农民,住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向其释明后,原告明确表示诉讼费不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汪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书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乔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