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40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罪犯葛管兵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葛管兵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4008号罪犯葛管兵,男,1989年5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睢宁县,汉族,文盲。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日作出(2012)睢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管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至2025年8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21日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0日作出(2015)宁刑执字第752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葛管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2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7年8月14日提出减刑建���,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葛管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葛管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罪犯葛管兵在服刑期间于2016年2月、2017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二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葛管兵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葛管兵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7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蒋跃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