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39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大冶市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邵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冶市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3976号原告:大冶市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观山东路。法定代表人:曹祥兵,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柯常发、柯刚胜,大冶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邵丹。原告大冶市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邵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大冶市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冶市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冶市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冶市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顺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石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