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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52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5280号之一原告: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成,男,该公司职员,住普兰店市南山路334号2—4—34。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帅,男,该公司职员,住海城市耿庄镇土台村512号。被告:王某某,女,1958年3月16日出生。原告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朱晓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