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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恢1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江西江龙集团连发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杨开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江龙集团连发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杨开龙,杨细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恢14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江龙集团连发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高安市荷岭街。法定代表人:朱吉荣,经理。被执行人杨开x,男,汉族,1986年3月12日出生,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杨细x,男,汉族,1959年7月5日出生,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江西江龙集团连发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杨开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高民二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西江龙集团连发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高民二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冬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