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申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孙璐纮、王天航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璐纮,王天航,杨兴,杨永洁,姜洪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申1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孙璐纮,女,1989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张兆杰,女,黑龙江兆杰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天航,男,1989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审被告:杨兴,男,1989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审被告:杨永洁,男,1963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审被告:姜洪岩,女,1964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再审申请人孙璐纮与被申请人王天航、原审被告杨兴、杨永洁、姜洪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103民初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璐纮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在再审审查期间提供护照、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各一份,证明再审申请人孙璐纮与原审被告杨兴于2013年1月25日结婚后,再审申请人即于2013年2月4日前往加拿大,于2015年4月5日回国,回国后第3天办理离婚,双方没有共同生活过,因此再审申请人孙璐纮对借款一事并不知情,该借款系原审被告杨兴的个人债务,与再审申请人孙璐纮无关,再审申请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二、原审送达法律文书未穷尽送达方式即采用公告送达。另外,公告开庭时间应为2016年8月11日,但原审实际是在2016年8月12日开庭,变更开庭日期并没有履行任何通知程序。判决作出后,判决书直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现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二)、(四)、(六)、(八)、(十)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我院(2016)黑0103民初237号民事判决。本院认为,原审被告杨兴的借款发生在再审申请人与原审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虽然提供了护照、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该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该笔债务即为原审被告杨兴的个人债务,故上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审已依法送达。综上,孙璐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六)、(八)、(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璐纮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常纪刚审判员 张忠仁审判员 周力荧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