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善刚、刘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善刚,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1151号申请执行人赵善刚,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飞,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赵善刚与刘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廉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