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6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康战与汝阳县陶营镇陶营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康战,汝阳县陶营镇陶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865号原告:王康战,男,1964年11月23日,汉族,住汝阳县。被告:汝阳县陶营镇陶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汝阳县陶营镇陶营村法定代表人:常书强,该村委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康战与被告汝阳县陶营镇陶营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康战于2017年10月9日因病死亡。本院认为,原告王康战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康战撤回对被告汝阳县陶营镇陶营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审 判 长 胡二波审 判 员 丁乐利人民陪审员 陈卿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克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