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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1民初33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沈连云与张晓伟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连云,张晓伟,绥中县绥中镇宇鑫房产中介所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1民初3303号原告:沈连云。被告:张晓伟。第三人:绥中县绥中镇宇鑫房产中介所,地址:辽宁省绥中县绥中镇老马路***号。经营者:常思宇。原告沈连云诉被告张晓伟、绥中县绥中镇宇鑫房产中介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连云撤诉。案件受理费975.00元,减半收取487.5元,邮寄送达费160.00元,由原告沈连云负担。审判员  刘延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兵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