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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民初25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涛与伊斌、张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伊斌,张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2595号原告:李涛,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伊斌,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张素玲,女,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系被告伊斌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涛诉被告伊斌、被告张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李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涛负担。审 判 员  于 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刘丽霞书 记 员  郝灵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