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民初25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涛与伊斌、张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伊斌,张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2595号原告:李涛,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伊斌,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张素玲,女,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系被告伊斌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涛诉被告伊斌、被告张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李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涛负担。审 判 员 于 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刘丽霞书 记 员 郝灵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