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02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固原创越投资有限公司与冶建发、黄占虎、马维军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车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固原创越投资有限公司,冶建发,黄占虎,马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402执981号申请执行人固原创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法定代表人马治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冶建发,男,回族,生于1978年12月24日,宁夏泾源县人,住泾源县,农民。被执行人黄占虎,男,回族,生于1974年4月2日,宁夏泾源县人,住泾源县,农民。被执行人马维军,男,回族,生于1970年2月15日,宁夏泾源县人,住泾源县,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402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冶建发、黄占虎、马维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维军名下有宁D797**号丰田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马维军名下的宁D797**号丰田牌汽车的车辆户籍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