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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执8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林清海与陈希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清海,陈希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4执8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清海,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陈希贤,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清海与被执行人陈希贤民间借贷合同一案中,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希贤名下的坐落于城厢区龙桥街道荔城中大道2555号2号楼1梯801室(房产证号:C2××36)房地产,现因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希贤名下的坐落于城厢区龙桥街道荔城中大道2555号2号楼1梯801室(房产证号:C2××36)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许 翔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刘国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欧丽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