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保4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48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与金生娣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金生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保483号之一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56771W,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山路73号。法定代表人:李炜被申请人:金生娣,女,1937年12月29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与被申请人金生娣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金生娣所有的银行存款8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金生娣所有的银行存款8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福岭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史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