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执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汇中联商贸有限公司与王远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汇中联商贸有限公司,王远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1205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汇中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陶金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远成,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汇中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远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新0104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及利息费用合计4737446.6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2、2017年4月1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2017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汇中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远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王远成承诺于2018年1月9日前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本案款4737446.65元和本案执行费。鉴于此,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汇中联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汇中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远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新0104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全林审 判 员 瓮立臣代理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