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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22执8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董祚兵、何桂萍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祚兵,何桂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22执8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祚兵,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何桂萍,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董祚兵与何桂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款并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0722执815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