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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民初26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匡诗全与四川勇茹浩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诗全,四川勇茹浩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2681号原告:匡诗全,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四川勇茹浩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福集镇大田北街45号3幢1号。法定代表人:刘勇,经理。原告匡诗全与被告四川勇茹浩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匡诗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世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