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大冶市杰胜鑫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市盐边县汇鑫矿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山泰工贸有限公司、张清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冶市杰胜鑫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盐边县汇鑫矿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山泰工贸有限公司,张清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368号申请人:大冶市杰胜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七里路金贸大厦。法定代表人:孙瑞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攀枝花市盐边县汇鑫矿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盐边县。法定代表人:张清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山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张清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清国,男,汉族,1973年12月28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422民初1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872516.68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则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调解书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未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