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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1民初40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达拉特旗信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拉特旗信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4031号原告达拉特旗信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迎宾街南、金鹏路西十中北。法定代表人段广荣,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屈建光,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熠,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达拉特旗信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拉特旗信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拉特旗信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达拉特旗信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武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