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8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胜、刘邦立、范忠琼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胜,刘邦立,范忠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839号之一移送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顺城大街29号。法定代表人:罗登亮,院长。被执行人:杨胜,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被执行人:刘邦立,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被执行人:范忠群,女,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依据(2015)双流刑初字第501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4日移送执行杨胜、刘邦立、范忠群罚金一案,执行标的17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三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另调查,三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职权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学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丽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