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21民初22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宁培兴、方前金等与李沅贵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培兴,方前金,叶永炎,李沅贵,李沅福,李沅寿,李沅庆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2277号原告:宁培兴,男,195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原告:方前金,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原告:叶永炎,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告:李沅贵,男,194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告:李沅福,男,195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第三人:李沅寿,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第三人:李沅庆,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原告宁培兴、方前金、叶永炎、被告李沅贵、李沅福第三人李沅寿、李沅庆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友多人民陪审员  邓水福人民陪审员  陈志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蒋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