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行与四川绮香紗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行,四川绮香纱丝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5民特13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行,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负责人:张雪峰,行长。被申请人:四川绮香纱丝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充县。法定代表人:邓东,经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行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行称,2014年11月14日,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行与被申请人四川绮香纱丝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1000164100214******)借款金额480万元,用途为流动资金贷款一货物采购等,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以单笔贷款借据约定为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行于2014年11月20日向被申请人四川绮香纱丝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收款单位支付了480万元贷款,被申请人四川绮香纱丝业有限责任公司将位于四川省西充县某某乡场镇91,10,11幢生产用房(房产证号:西房权证房管字第20110****号)、12、13、14幢生产用房(房产证号:西房权证房管字第20110****号)、西充县某某乡场镇68号的土地(土地使用证号:西国用2010第****号)和西充县某某乡场镇绮香纱茧站综合楼的26套成套住宅及综合楼占地(土地使用证号:西国用2010第****号)作为抵押担保,并签订了《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51000164100214******),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西充县房地产管理局出具了2014******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证。2015年9月20日四川绮香纱丝业有限责任公司小企业法人贷款开始出现逾期,借款企业无法还款,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行于2017年1月3日对抵押物向西充县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西充县人民法院出具了(2017)川1325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四川绮香纱丝业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土地和房产,查封期限三年。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特向法院申请实现抵押担保物权。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行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借据、公司贷款放款单、他项权利证书、西充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5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被申请人四川绮香纱丝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行的实现抵押担保物权申请书后,答辩称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行的实现抵押担保物权申请书是事实。本院查明的事实与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行诉称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行与被申请人四川绮香纱丝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申请人四川绮香纱丝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四川省西充县某某乡场镇91,10,11幢生产用房(房产证号:西房权证房管字第20110****号)、12、13、14幢生产用房(房产证号:西房权证房管字第20110****号)、西充县某某乡场镇68号的土地(土地使用证号:西国用2010第****号)和西充县某某乡场镇绮香纱茧站综合楼的26套成套住宅及综合楼占地(土地使用证号:西国用2010第****号)作为抵押担保,并签订了《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51000164100214******),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西充县房地产管理局出具了2014******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证。抵押权依法成立,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行对上述抵押物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行与被申请人四川绮香纱丝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主债务未履行、抵押权本身等问题均没有争议,只是就如何处理抵押财产实现方式意见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实现抵押权,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综上所述,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四川绮香纱丝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四川省西充县某某乡场镇91,10,11幢生产用房(房产证号:西房权证房管字第20110****号)、12、13、14幢生产用房(房产证号:西房权证房管字第20110****号)、西充县某某乡场镇68号的土地(土地使用证号:西国用2010第****号)和西充县某某乡场镇绮香纱茧站综合楼的26套成套住宅及综合楼占地(土地使用证号:西国用2010第****号)的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行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被申请人四川绮香纱丝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李跃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袁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