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何根琪、李桂兰等与上海嘉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黄正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根琪,李桂兰,韩爱桂,何云峰,上海嘉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黄正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113号申请执行人:何根琪,男,1928年11月18日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李桂兰,女,1932年8月14日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韩爱桂,女,1955年12月6日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何云峰,男,1981年10月1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上海嘉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嘉松北路3821弄1号。法定代表人:徐冲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正亚,男,1976年2月11日生,住兴化市。申请执行人何根琪、李桂兰、韩爱桂、何云峰与被执行人上海嘉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黄正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43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黄正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何根琪、李桂兰、韩爱桂、何云峰因何正托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74805元;二、被告上海嘉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对被告黄正亚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078元,原告何根琪、李桂兰、韩爱桂、何云峰负担2078元,被告上海嘉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黄正亚各负担22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等部门,扣划被执行人黄正亚银行账户存款135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何云峰1350元(含执行费50元),本院先后事项委托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上海嘉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后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均退回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有未执行到位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及村居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扣划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吴 奇审判员 冯友林审判员 崔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陈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