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47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与黄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黄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477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袁山大道3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492000663W。法定代表人:王磊,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沈振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黄兵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员工。被告:黄河,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与被告黄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黄河银行存款18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河在银行的存款1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易晓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楠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