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108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史海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史海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10870号原告: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宁夏日用百货副食品批发市场2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张达,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史海宁,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史海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海一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晓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