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02民初30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与被告丁时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丁时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3038号原告: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法定代表人:刘水清,该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立军,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桂莲,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丁时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与被告丁时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时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撤回对丁时梅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175元,减半收取2587.5元,由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覃爱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唐华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