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民初68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康与张亮、余红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康,张亮,余红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6896号之一原告:王康,男,199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长兴县人,住长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苍玉辉,长兴县金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亮,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安吉县人,住安吉县。被告:余红梅,女,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安吉县人,住安吉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公司,住所地长兴县太湖街道国际花园3号。负责人:张立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铁勤,公司职员。原告王康与被告张亮、余红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康于2017年10月9日以���案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康以另案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系其正当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康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潘辉明审 判 员 付小在人民陪审员 蒋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慧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