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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6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县支行申请执行袁某某、杨某某、袁某某、杨某某、郝某某、袁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县支行,袁某某,杨某某,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6执6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任行长。被执行人:袁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袁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郝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袁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县支行申请执行袁某某、杨某某、袁某某、杨某某、郝某某、袁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5)延民二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缑玉民执行员  焦 晨执行员  张婉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孟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