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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执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齐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155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7年10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9年2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齐某某,男,1970年12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9年10月1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齐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于2016年6月8日作出(2016)豫0526民初2861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某某、齐某某、李某某未依调解书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李某某、齐某某、李某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6)豫0526民初28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次的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景素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肖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