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22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祥与梁紫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梁紫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22民初350号原告:王祥,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梁紫洪,男,1982年5月4日出生,现住四川省泸定县。本院在审理王祥诉被告梁紫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祥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祥撤回起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祥负担。审判员 常 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姜蓉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