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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5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双文等8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支行,肖双文,刘用风,肖俊,康娟红,肖杰,黄次红,何双辉,唐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5执1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支行,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舜峰镇晴岚路四家大院对面。法定代表人雷恒星,男,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肖双文,男,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现住临武县金江镇上付村委会。被执行人刘用风,女,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现住临武县金江镇上付村委。被执行人肖俊,男,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现住临武县金江镇上付村委。被执行人康娟红,女,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现住临武县金江镇上付村委会。被执行人肖杰,男,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现住临武县金江镇上付村委。被执行人黄次红,女,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现住临武县金江镇上付村委。被执行人何双辉,男,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现住临武县金江镇何家村委。被执行人唐利霞,女,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现住临��县金江镇何家村委会一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支行与被执行人肖双文、刘用风、肖俊、康娟红、肖杰、黄次红、何双辉、唐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肖双文于2017年8月1日主动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支行归还了5000元借款,剩余部分欠款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明勇审判员  陈卫国人���陪审员陈艳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艳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