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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3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现成与陈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现成,陈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2民初3246号原告:张现成,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岩,女,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所地睢县,张现成之妻。被告:陈德龙,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原告张现成与被告陈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本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4年4月20日和6月8日,被告两次向原告借款50000元和100000元并分别给原告出具借条两份。因被告至今未予清偿,原告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之间属民间借贷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确认为有效。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其应将所借款项清偿给原告。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与被告约定了利息,对被告所借的款项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德龙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现金15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1日起,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至该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亚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