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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9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赵云飞申请执行马学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云飞,马学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9执207号申请执行人赵云飞,男,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被执行人马学亮,男,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晋0929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云飞与被执行人马学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按照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马学亮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马学亮在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家沟信用社311041010100000311244银行账户3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马学亮在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家沟信用社311041010100000311244账户内存款33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卫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向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