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郑乐园与陕西裕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乐园,陕西裕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执232号申请执行人:郑乐园,男,汉族,1983年2月2日生。现住:住咸阳市秦都区。被执行人:陕西裕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人民东路银都国际办公中心17FA。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78369073XC。法定代表人:严瑞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郑乐园与陕西裕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因被执行人陕西裕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在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第2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咸阳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的咸仲裁字〔2017〕第0087号裁决书指定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彬审判员 杨振辉审判员 田智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