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98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莫黎明与朱艳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黎明,朱艳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9821号原告:莫黎明,男,1977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宝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岑,上海君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艳彬,男,1980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告莫黎明与被告朱艳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黎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莫黎明负担。审判员 朱益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文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