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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1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4-05

案件名称

陈嗣明与吕勤耕、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嗣明,吕勤耕,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1411号原告:陈嗣明,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江北街道华店社区陈店04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6603124057。被告:吕勤耕,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湖溪镇南江村西堆14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6904234719。被告: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湖溪镇政府大院内东大楼。法定代表人:吕勤耕。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嗣明与被告吕勤耕、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嗣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嗣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嗣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嗣明承担。审 判 员  吴 玻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方俊欢·?PAGE?2?··?PAG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