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59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徐其银、俞海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徐其银,俞海云,王华金,马玲,王玉洁,罗疆,刘得梅,卢昌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5959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合肥市阜南路169号。负责人:洪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静,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磊,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其银,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俞海云,女,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王华金,男,1955年1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马玲,女,1957年12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王玉洁,女,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下关区。被告:罗疆,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告:刘得梅,女,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卢昌马,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徐其银、俞海云、王华金、马玲、王玉洁、罗疆、刘得梅、卢昌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负担。审判员 李一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晓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