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1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卓小周与张卫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小周,张卫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1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卓小周,男。被执行人张卫党,男。本院受理卓小周申请执行张卫党(2016)陕0431民初664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返还申请人车牌号为陕D710**东风柳州乘龙牌中兴半挂牵引车和车牌号为陕D92**瑞江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及执行费3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卫党外出打工下落不明,被执行标的物下落不明,致案件无法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有下落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31执116号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张 平人民陪审员 李进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胡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