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31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卓小周与张卫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小周,张卫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1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卓小周,男。被执行人张卫党,男。本院受理卓小周申请执行张卫党(2016)陕0431民初664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返还申请人车牌号为陕D710**东风柳州乘龙牌中兴半挂牵引车和车牌号为陕D92**瑞江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及执行费3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卫党外出打工下落不明,被执行标的物下落不明,致案件无法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有下落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31执116号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张 平人民陪审员  李进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胡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