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2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干开俊与含山县兴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开俊,含山县兴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2民初1050号原告:干开俊,女,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华,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含山县兴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法定代表人:胡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娄立群,男,196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干开俊与含山县兴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干开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干开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干开俊负担。审判长 阮法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齐花附件:本裁定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