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45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黄长奋与牛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长奋,牛俊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45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长奋,男,1971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俊峰,男,1954年5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首超,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玉洁,女,1982年7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系牛俊峰长女。上诉人黄长奋因与被上诉人牛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4民初4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长奋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长奋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上诉人黄长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明福代理审判员 梁 明代理审判员 白 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