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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200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丛1与丛2、丛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1,丛2,丛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20004号原告:丛1,女,195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正杰,上海孙正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吉尔,上海孙正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丛2,男,195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丛3,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丛1与被告丛2、丛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丛1于2017年10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丛1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许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丁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