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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41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徽柏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与张冬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柏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张冬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4112号原告:安徽柏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石城大道2388号。负责人:姜定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树影,铜陵市铜官区东郊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君,铜陵市铜官区东郊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冬林,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柏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诉被告张冬林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安徽柏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冬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柏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柏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冬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柏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雅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