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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民申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永炎、李润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永炎,李润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民申6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永炎,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圣平,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春燕,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润铭,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再审申请人李永炎因与被申请人李润铭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民初4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永炎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系因被申请人自行跑到申请人家中动手打申请人才发生的,被申请人应当对本案负完全的过错责任。从双方的伤情程度可以明显看出,申请人才是真正的受害方。从被申请人被处以行政拘留及罚款也可以看出本案被申请人是负有完全过错的;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由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错误,导致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也是错误的。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再审申请人李永炎与被申请人李润铭因油烟管道排放设计等问题发生争执,李润铭与李永炎夫妻发生互殴,致李永炎、李润铭受伤。根据原审法院调取的连城县公安局新泉派出所对李润铭作出行政处罚时询问饶招荣、李永林、彭立文、李樟菊等人的证人证言以及询问李永炎及李润铭的笔录,可以认定李永炎在本案中对打架的发生亦有过错。李永炎认为本案中李润铭负有完全过错的申请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因李永炎在本案中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依法可以减轻李润铭的侵权责任,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酌情确定李永炎自行承担40%的责任,李润铭承担60%的责任适用法律正确,李永炎认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亦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永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志炜审判员  童寿华审判员  谢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 艳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